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合理调整,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薄少川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