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韶华 郑利民 王彦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