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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京运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7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7号),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585,1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3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499,999,998.80元,实收金额人民币2,491,499,998.8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8,5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90,073,975.03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544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协议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金额(元)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1050171360000001713700,000,000.00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77010122001245795400,000,000.00
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1000001610120100007322300,000,000.00
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支行632590898691,499,998.80
5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1130100100432533400,000,000.00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协议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乌海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明、侯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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