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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6月5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保险”)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业务品种包括:证券投资类(权益性)、证券投资类(非权益性),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民生保险的法定代表人为鲁伟鼎,注册资本60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经营范围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截至2019年12月末,民生保险总资产为1,128.54亿元,保费收入为123.33亿元,净利润18.71亿元。

民生保险持有本公司3.7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派驻监事。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民生保险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民生保险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民生保险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民生保险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该授信需经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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