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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2019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92020/7/102020/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0年6月16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21,268,696,7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04,487,226.72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16,714,696,778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4,011,527,226.72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92020/7/102020/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 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元。

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6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268966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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