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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

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指引》《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本行自行审慎判断办理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事后监管。如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得以保密并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罗列的条件,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三)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相关

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按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

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罗列的条件,本行可以豁免披露: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信息涉及中央银行(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或香港政府外汇基金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四)属于法律法规、执法机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披露

的信息;

(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相关

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室以及各分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或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报告,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等,并附核查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后,报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文件,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登记及归档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等。

对于需要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据香港相关监管规定申请暂缓、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

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若有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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