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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行在境内证券市场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及优先股

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本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本行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本行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本行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六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存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第七条

本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且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行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本行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本行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募投项目变更议案后2个交易日内将相关事项报告上交所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本行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行董事会应在上述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时,如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本行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行子公司或本行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运用的,适用本办法。

本行于境外证券市场所募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行境外证券上市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若有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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