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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92021/7/302021/7/3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92021/7/302021/7/30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9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268966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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