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核定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童本立、戴德明、廖柏伟、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汪炜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