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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章程》非实质性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根据外部法规及规章制度变更修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资本第三章 资本
第一节 股份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三条 ……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108,750,000股。第二十三条 ……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108,750,000股。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或其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条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根据政府部门名称变更修改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退股; (五)如需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 (六)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四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退股;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七)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八)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九)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五十)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如需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 (六十一)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权利; (十二)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八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聘用、或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六)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五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九)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二十)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二分之一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修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六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第七十六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修订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告。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修改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修改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八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其提出的审议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第八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其提出的审议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1.4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行所持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行所持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本章程;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 (五)罢免独立董事; (五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 第七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十七条修改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一名股东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股东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股东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 …… 已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已提名股东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外部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一名股东非独立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股东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股东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避免受股东影响,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已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已提名股东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外部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及本行实际情况修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七)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八)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九)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十)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一)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七十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以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以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若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修改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审议事项;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至第(五)项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半数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 (三)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 (三)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四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增加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外。
第三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案;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九)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十一)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等事项; (十三)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四)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一百五十四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九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十九)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十一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及本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一)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二十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四)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二十五)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十三十二)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四十三)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四)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六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七十八)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十九)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二十)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一)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一二十二)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二十二二十三)维护存款人金融消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五)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二十六)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四二十七)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二十五二十八)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六二十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和授权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第一百五十七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和授权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修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第一百六十一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则》第四十九条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六十二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包括电话、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案; (三)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第一百六十九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包括电话、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拟定薪酬方案; (二三)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四)拟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四五)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六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八)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八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修改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第一百七十三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控制情况; (二)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三)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审查批准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或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五)审查认可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或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要申报、公告和/或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并提请董事会批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所称“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第一百七十六七条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控制情况; (二)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三)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审查批准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或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五)审查认可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或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要申报、公告和/或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并提请董事会批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所称“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本章程所称“重大关联交易” 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本行与一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行长第九章 行长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第一节 监事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零三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确、完整; (八)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
第二节 监事会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零七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百零七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修改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监事。第二百一十三四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修改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二百一十九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修改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二十二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章程条款变动修改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五)-(七)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五)-(七)(六)(十三)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二十三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
第二百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四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国家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百四十三四条 本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国家主管部门报送。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
原条文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六十条 本行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本行的其他财务报告。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本行每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行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本行的其他财务报告。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本行每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第十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 附则第十八章 附则

注:章程全文交叉索引序号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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