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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5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75,420,717.21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近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6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与陈启明、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江大酒店”)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587,979.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2019 年 10 月 21 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

(2019)皖 04 民初158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号)。2020年5月,公司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4民初158号),一审判决如下:1、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向公司偿还欠款75,420,717.21元,利息5,167,261.89元,合计80,587,979.10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实际欠款的本金数额,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号)。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96元,由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624号)。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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