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核销应付款项的概况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规范操作、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对公司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处置。经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鉴定,本次核销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共302笔,涉及金额18,380,589.71元。其中,债权人主体资格灭失的应付款项总额为570,941.97元;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应付款项总额为17,809,647.74元。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合计18,380,589.71元,将全部转入 2020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380,589.71元。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金额合计18,380,589.71元,全部转入2020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380,589.71元。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债权人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核销依据充分。对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营业外收入事项。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