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并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00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 许萍、方青、刘晓鹏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