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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行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行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本行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本行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本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行子公司或本行控制的其他企业运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本行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本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本行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行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本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行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本行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本行审计委员会认为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本行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本行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行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属管理规章类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其修订、解释具体工作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银董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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