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意见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意见
公司预计2021年度新增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在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和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下进行,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投资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一期)的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投资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一期),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意见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进华:
孟兆胜:
陈永平:
李 鹏:
202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进华:
孟兆胜:
陈永平:
李 鹏:
2021年8月23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进华:
孟兆胜:
陈永平:
李 鹏: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