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重工”、“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8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等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落实,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在2018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12亿元、美元2,000万的额度上限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短期贷款、商业承兑汇票等融资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公司所持被担保子公司股权比例计算统计,累计提供担保总计人民币49.90亿元(其中,公司为下属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22.60亿元,二级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27.30亿元)。
2、鉴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下属从事船舶制造的控股子公司作为联合卖方对外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存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并将相关融资款项提供予公司下属子公司建造船舶使用的情形,公司就前述融资事宜所涉及的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的履约责任向相关担保方(或借款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
重工集团”)和/或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度前述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7.57亿元。
3、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时,由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了全额信用担保,公司需向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责任仅限于中船重工集团实际切分至下属子公司的“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前述担保事项于2018年12月28日,经中国重工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际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陆续实际执行,2018年度并未实际发生。
由于上述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前述担保为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重工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沁/公
李长江
张金奎
李纪南
韩方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