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 期,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李纪南王永利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长江
水呀
张金奎韩方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甲
李长江李纪南
张金奎韩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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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童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长江
李纪南王永利
张金奎韩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