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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中国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述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并将责任人及责任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如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1%、5%时;

(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经营合同;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风险;

(五)重大变更;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签订重大经营合同(含:附条件生效和选择权合同)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应当将合同要点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四)合同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世界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重点产品经营合同,也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各子公司应当每月向公司报送合同签订及订单承接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交易中,任何超过年度股东大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并需在提供担保的当日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并在有关交易发生前2个工作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在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的2个工作日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统计和内部报告义务。各子公司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前2个工作日报告,并每月向公司报送日常关联交易月度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风险情形,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上述(一)至(六)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标准为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涉及的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变更: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领导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三)募投项目变更:拟取消、推迟、变更、新增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四)财务会计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应进行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更正的相关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股本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司回购股份、吸收合并事项;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下列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重大产品节点:世界领先、国内首创的重大产品签约和交付;

(二)重大科技创新:对推动国民经济、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或新产品)获得批准、公开试验、成果鉴定、国家奖励等;

(三)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预计对本单位损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或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需要向上级报告或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经引起公众关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经营环境变化: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获得补贴:获得单笔1000万元以上(含)大额补贴或其他财政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每月向公司报送月度获得补贴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

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八)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

(九)环境信息事项: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可能对本单位产生较大影响;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本单位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一)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或本制度未予列出,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事件时立即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各子公司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按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按规定的时点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按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四)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遇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于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属法定信息披露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为:

(一)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章后报送;

(二)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章后报送;

(三)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并签章后,书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详细情况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时点或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以及所属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资料。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述的重大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为合并口径。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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