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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对于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严格保密。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或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如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平台名称及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或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调研结束后,公司应当要求其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公告进行说明。发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督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安排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属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如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等文件资料按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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