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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定约束,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或书面通讯方式等)召开,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表决方式包括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所研究和审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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