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 临2020-089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和优化管理机制,健全上市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另外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条款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修订《章程》第三章“股份、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部分
1第19条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发起人股份现已全部减持完毕。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起人股份现已全部减持完毕。
修订《章程》第十一章“董事会”部分

序号

序号条款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第147 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合规风险控制、培育合规文化等内容,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序号

序号条款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3第163条原第163条顺延为第164条新增: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