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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997)

2021年9月13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目录

会议议程…………………………………………………………………I会议须知…………………………………………………………………II议案1关于修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年9月13日 上午9:30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

区东区1-6栋贵阳银行总行401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一、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 审议议案

三、 提问交流

四、 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

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

质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9月6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9月6日)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发言

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II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

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为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

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III

关于修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将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公司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修订依据或说明

第十二条

司法》相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保障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本行党委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

和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行党委书记、董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名,党委行)》《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党委。本行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党委。

本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本行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3 无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委设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等作为工作部门。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委行使

下列职权:(一)坚持全面从

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

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二)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要工作部署;(三)支持本行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

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

身建设;(五)落实党管干部

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

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行

行)》《国有

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办法》

党委决定的事项。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

事项。

5 无

第三十七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

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实际情况

6 无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实际情况

7 无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

实际情况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带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注: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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