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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宏仁”),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广州宏仁,广州宏仁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广州宏仁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可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特定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特定认购对象为广州宏仁。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通过广州宏仁和 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INVESTMENT LIMITED)、CRESCENTUNION LIMITED,合计持有公司65.16%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广州宏仁本次作为特定对象,继续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我们认可特定认购对象符合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

2022 年 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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