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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燃油关于回购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20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并于2020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第三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0-009),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8月6日,本次回购期间已过半,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前期未实施回购的主要原因及后续回购安排说明如下:

公司在前期未实施回购的主要原因为:

自2020年2月8日披露《回购报告书》之日至今,公司股价呈上行趋势,期间虽有震荡但截止目前盘中股价均未低于6.50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对上市公司回购的交易时间窗口的规则规定,公司因定期报告披露原因,导致回购股份的时间减少。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后续,公司回购具体安排如下:

公司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至

2021年2月6日止。公司后续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结合公司资金安排情况及股价的整体表现,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推进实施回购程序;必要时提请董事会调整股票回购价格,按时完成本次回购计划。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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