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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8日下午14时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东楼301会议室

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2、逐项审议下列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议案二: 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三: 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四: 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

4、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5、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6、宣读表决结果。

7、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8、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供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本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11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4)。

八、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修订《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见附件。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期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所列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所列职责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采纳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徐涛明、宋力、林学农、赵桃、林晓峰、姜羽琼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徐涛明先生,1962年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上海市私营企业协会常务理事。历任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联明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联明晨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烟台联明众驰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联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联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董事,上海浦东新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 宋力先生,1977年出生,管理学硕士。历任联众包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主管,上海联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联众包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上海联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曹路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联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董事长,烟台联明众驰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俊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联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启赋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天名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高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俊识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联明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裕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骏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烟台联诚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建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 林学农先生,1972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国际业务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上海联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曹路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天津骏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高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创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 赵桃女士,1973年出生,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上海俊识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浦东新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天津骏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5. 林晓峰先生,1978年出生,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烟台万事达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董事,沈阳联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武汉联明机械有限公司监事,天津骏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新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6. 姜羽琼女士,1983年出生,硕士学历。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金卡通(北京)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天津骏和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沈阳联明机械有限公司监事,烟台万事达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监事。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采纳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唐勇、刘榕、吕秋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唐勇先生,1965年出生,法学专业硕士。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优秀

律师、静安区领军人才等荣誉。历任原川沙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2. 刘榕先生,1949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等。历任上海华丰钢铁厂(后更名上海皮尔博格制造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财务部(资产经营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执行经理。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本松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纳恩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 吕秋萍女士,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本届监事会提名余国香、季月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第六届监事候选人简历

1. 余国香女士,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联众包装设计(上

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联众包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明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武汉联明汽车包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季月华女士,1963年出生,专科学历。历任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薪酬专员。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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