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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3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第七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根据有关规定,按需要组织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和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关于本公司的宣传报道,在必要时可适当予以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因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提前与公司预约确认时间。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来访人员应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公司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还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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