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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关于身份证的法规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益。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由具有提案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

书面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根据以上方式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名单;根据以上方式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将候选董事、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方法为:

(一)董事的选举:

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选举。

股东拥有的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完毕后,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表决权同意票数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监事的选举:

股东拥有的选举监事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监事候选人。表决完毕后,依照监事候选人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监事人选,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同意票数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当选

1. 等额选举

(1)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2)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2. 差额选举

(1)获取选票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1/2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选票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1/2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2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2个月以内召开。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会议登记并签到后离会未投票的,其他股东未投票或因涂改等原因导致所投票无效时,其所持股份数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其未投票或错投票的行为视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公 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均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和披露。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在本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所述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第六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中途退场。未经同意擅自离开会议现场,股东大会正常继续召开,在会议表决时离场人员仍未返回的,不影响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 要进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下列人员,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不得进入会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经大会主持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

(三) 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 其他妨碍股东现场大会召开的情况。

参会人员应遵守股东大会纪律,自觉维护会议现场秩序,对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若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征得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股东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会人员,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七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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