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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
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作过一次调
整,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 6.13 元/股或 6.1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调整为 5.95 元/股或 5.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28 元/股或 4.2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之和调整为 4.10 元/股或 4.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拟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第二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18 年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红利发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宁波弘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
与预留部分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1
方法如下:
    P=P0-V。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
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因此,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 5.95 元/股或 5.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5.83
元/股或 5.8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4.10 元/股或 4.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3.98 元/股或 3.9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关于《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将所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共计 63,000 股首次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且根据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回购价格为 5.83 元/股或 5.8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价款总计 367,290 元人民币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和预留部
分第一期解锁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内的 121 名激励对
象和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内的 19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功远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学礼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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