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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帮助公司实现目标。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行政上向总经理报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的。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长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长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长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

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常规性审计:

(一)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控股企业我方权益的准确性,审查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四)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

(五)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对物资采购定价及价格信息体系的抽查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七)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各分(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对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和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签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

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内部审计总监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建立审计工作日记制度。

(五)内部审计部长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六)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七)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八)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九)审计报告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对一般审计项目在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后,审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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