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合作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一、概述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与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设计院”或“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代表张建中、尹冰、边江(以下简称“宁夏设计院原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作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收购宁夏设计院不少于51%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
公司与宁夏设计院原股东于2018年1月6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16日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股权收购合作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II》,《股权收购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及2018-033、2018-071)。
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合作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终止
《意向协议》及《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积极推动项目的实施,委派人员并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现双方经慎重考虑,共同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并终止框架协议,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后续积极推动公司与宁夏设计院构建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强做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与宁夏设计院原股东已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8年12月16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合作框架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