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杰出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12月2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以
3.61元/股的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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