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华设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3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在公司AB507会议室(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凌九忠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2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因本次审议事项紧急,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将原发行方案中涉及 “公开发行”的表述均修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修订前: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对发行方案的修改,依据股东大会授权,编制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改后的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制定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制定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修订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号)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出具<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号)要求,监事会需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出具《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