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相关费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相关费用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2018年度审计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和支付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费用为60万元,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
独立董事:
于雳 王洪福 杜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