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豪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证券代码:603025 公司简称:大豪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9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6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7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8

(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0

(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9(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1、备查文件 ...... 20

2、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1. 大豪科技、公司:指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本计划、激励计划:指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股本总额: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公司章程》:指《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考核办法》:指《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豪科技提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对大豪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大豪科技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大豪科技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大豪科技对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由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大豪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核心员工采取的长效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此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52人,占公司总人数(截至2018年12月31日)818人的6.36%,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已与任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且不得同首期授予激励对象重复,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4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189.0711万股的0.59%,其中首次授予45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9%,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2.85%,预留9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17.15%。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职务获授的权益 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张建泉副总经理183.28%0.02%
王晓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53.56%0.02%
茹水强副总经理31.55.75%0.03%
邢少鹏副总经理244.38%0.03%
合计(4人)9316.97%0.1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8人)36165.88%0.39%
预留9417.15%0.10%
合计(不超过52人)548100.00%0.5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4、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5、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的市场价格的50%确定。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4元/股。

3、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①以2015-2017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以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2018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

注:

①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同。

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调整样本。

2、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5%。

注:

①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调整样本。

②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个人年终绩效评估优(A)良(B)中(C)差(D)
标准系数100%100%75%0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个人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审评估,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属于“电气自动化设备”行业,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603859.SH能科股份002028.SZ思源电气
002169.SZ智光电气603100.SH川仪股份
300124.SZ汇川技术601126.SH四方股份
002334.SZ英威腾603488.SH展鹏科技
603063.SH禾望电气002546.SZ新联电子
601222.SH林洋能源300208.SZ青岛中程
000682.SZ东方电子300040.SZ九洲电气
603015.SH弘讯科技300484.SZ蓝海华腾
601567.SH三星医疗--

(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大豪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实施本计划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大豪科技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范围及分配、授予数量、股票来源、资金来源、获授条件、时间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大豪科技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豪科技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大豪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4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189.0711万股的0.59%,其中首次授予45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9%,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2.85%,预留9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7.15%。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大豪科技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4元/股。

2、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存在2年限售期,3年解除限售期,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间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大豪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大豪科技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解除,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在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因此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和每股收益,上述指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能综合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股东回报及公司价值创造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激励计划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业绩指标选择及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激励计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大豪科技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备查文件

(1)《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大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大豪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大豪科技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 叶素琴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