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周立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周立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经公司与周立君协商一致,双方于2020年12月8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周立君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自动终
止,除保密条款外,《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就《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周立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特此公告。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