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 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 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