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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3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2日,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扬州倍加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加洁日化”)收到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广陵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广环罚【2018】97号),对倍加洁日化由于危废仓库改造而临时将废试剂桶堆放在自行车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处罚的原因与内容2018年4月30日,沿江八市交叉互查南京检查组与广陵区环保局对倍加洁日化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倍加洁日化的废试剂桶堆放在自行车棚内,废试剂桶为代码900-041-49的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生产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二条及六十八条的规定,及鉴于倍加洁日化已及时整改,扬州市广陵区环保局对倍加洁日化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公司整改结果广陵区环保局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加快危废仓库改造进度并及时将临时存放在车棚的废试剂桶全部转移至危废仓库内规范存放,同时全面检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存放情况及生产环境情况,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意识,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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