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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集团: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对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数量确定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事项、评级安排、募集资金存管、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做出的承诺,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其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做出的承诺和措施具体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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