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检集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二·北京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目录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 1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 2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4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5-议案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14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30 -议案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 32 -议案五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35 -议案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 36 -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 38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39 -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 40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4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8 -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

一、本次会议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要求发言的或就有关问题在现场会议提出质询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填写股东发言征询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问题予以回答。

三、股东表决时,应准确填写股东姓名及持有股数,在表决票所列每一项表决事项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以“√” 为准;若不选则视为“弃权”,多选则视为“表决无效”,发出而未收到的表决票也视为“弃权”。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22年7月28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北京朝阳管庄东里1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宣读会议须知

二、确定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答疑

五、股东对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六、宣读表决结果

七、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宣读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 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 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 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 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九条列明的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

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8、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9、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债券票面利率的确

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 公司将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公司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且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生效条件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不属于《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6)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拟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述关于转股价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8) 公司拟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拟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之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 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

I:指年利息额;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 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 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

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上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建设类项目
1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科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2,095.3710,789.78
2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1,004.739,450.89
3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3,419.8812,654.65
4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材行业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12,000.0011,400.00
收购类项目
5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收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7,221.607,221.60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6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4,630.504,630.50
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7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23,852.5823,852.58
合计84,224.6680,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 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逐项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2、本次发行概况(详见议案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列示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详见议案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公司利润分配情况:主要介绍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情况。

《国检集团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建设类项目
1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科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2,095.3710,789.78
2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1,004.739,450.89
3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13,419.8812,654.65
4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材行业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12,000.0011,400.00
收购类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5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收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7,221.607,221.60
6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4,630.504,630.50
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7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23,852.5823,852.58
合计84,224.6680,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所列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具体情况请见《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确认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分析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拟定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本次发行的效率,保证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相关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票面利率、评级安排、担保事项等增信手段、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

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 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三) 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撤回、中止、终止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四)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情形外,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利用公司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其他与此相关的其他变更事宜。

(六)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

(七) 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八)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十一)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其他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 【新增】(一)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以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新增】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新增】(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未分配利润、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和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以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第二次修订)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变更信息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募集资金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删除
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5.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六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7.【新增】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8.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9.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删除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0.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1.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2.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3.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1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5.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16.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17.【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8.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19.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收删除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购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21.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须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必须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须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必须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22.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审议程序后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23.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五)已归还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
2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2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6.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27.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新增】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露义务。
28.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9.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30.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
31.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32.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须按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33.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还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额1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删除公司还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34.【新增】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5.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6.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经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37.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8.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39.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0.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第一次修订)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