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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惠国际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4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0-048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公司因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五矿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五矿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6号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5万股,发行价19.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7,591,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131,985.85元后,共计人民币330,459,514.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7日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61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公司、公司子公司宁波精酿谷科技有限公司及五矿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6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专户余额(元)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403973583077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7,206,107.38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8114701014200218035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17,188,202.12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39708001040014097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1,446,933.04
宁波精酿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39708001040014659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和大目湾项目41,529,999.02

注:表中专户余额不包含尚未收回的募集资金理财本金,其中,账号为40397358307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尚未收回募集资金理财本金4000万元,账号为3970800104001465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尚未收回募集资金理财本金4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精酿谷简称“甲方”,各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五矿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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