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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邦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制定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效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8、公司编制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预期,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分红回报规划定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出具了《承诺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10、公司审议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0月27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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