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或“上市公司”)拟向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以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燃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正燃气将成为新疆火炬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疆火炬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筹划重组事项前6个月(即2018年8月20日)至《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标的相关内幕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交易主体 | 身份关系 | 交易日期 | 买入数量(股) | 卖出数量(股) | 结余股份(股) | 实现收益(元) |
赵克文 | 新疆火炬副总经理、光正燃气总经理 | 2018/10/11 | 100 | - | 100 | |
李俊英 | 光正集团财务总监 | 2018/10/8 | ||||
200 -
200 | |||
2018/10/9 |
- 200
- | 3.93 | ||||
许仁义 | 光正燃气子公司经理 | 2018/10/10 | |||
2600 -
2600 | |||
2018/10/11 |
- 2600
- | 1,943.63 |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说明
(一)赵克文买卖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新疆火炬股票的行为,自然人赵克文出具声明:“由于本人证券账户由妻子代为管理,本次在自查期间买卖新疆火炬股票,系本人妻子由于误操作进行了上述交易操作。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尚未开始本次新疆火炬重大资产重组的论证筹划及框架方案的讨论与拟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被宣布终止,本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疆火炬股票,本人将在次交易实施完毕或被宣布终止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出售该股票(预披露及窗口期顺延),并将本次交易收益交归新疆火炬所有。”
(二)李俊英买卖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新疆火炬股票的行为,自然人李俊英出具声明:“因本人证券账户一直交由亲属管理,本次在自查期间买卖新疆火炬股票,系本人亲属在不知悉新疆火炬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对于本次买卖新疆火炬股票事宜并不知情,也未曾向亲属透露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已将上述买卖股票收益交归新疆火炬所有。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被宣布终止,本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疆火炬股票。”
(三)许仁义买卖股票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新疆火炬股票的行为,自然人许仁义出具声明:“本人在买卖新疆火炬股票时,未参与本次新疆火炬重大资产重组的论证筹划及框架方案的讨论与拟定,在自查期间买卖新疆火炬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已将上述买卖股票收益交归新疆火炬所有。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被宣布终止,本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疆火炬股票。”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