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后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执行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19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