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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独立意见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后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执行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审议<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19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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