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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证券代码:60308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六、结论性意见 ...... 10

一、释义

1. 大丰实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5.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丰实业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大丰实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丰实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1月25日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30%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89,879,961.53元为基数,2021年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2,781,014.17元,较2020年增长28.60%,不低于2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95名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均≥80分,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29日

2、登记日:2021年11月26日

3、解除限售数量:2,181,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4、解除限售人数:95名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序号姓名职务(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1杨金生副总经理185.430%
2陈轶副总经理185.430%
3孙玲玲董事14.44.3230%
4张进龙财务总监14.44.3230%
5谢文杰董事会秘书14.44.3230%
(90人)648194.430%

合计(95人)

合计(95人)727.2218.1630%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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