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