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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64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5.95元/股调整为5.75元/股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具体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未来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鉴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

-V=5.95元/股-0.20元/股=5.75元/股(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95元/股调整为

5.7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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