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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 7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7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0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4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5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18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18

二、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21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22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2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22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桥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剑桥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剑桥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剑桥科技提供,剑桥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剑桥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剑桥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剑桥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剑桥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剑桥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66.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222.0566万股的7.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586.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222.0566万股的6.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9.81%;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8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222.0566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19%。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9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2.9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0.6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2.91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考核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
预设净利润目标值(A)6,000.0010,500.00
预设净利润门槛值(B)4,500.007,875.00
各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X)公司考核系数(K)
当X≥A100%
当A>X≥B(X/A)×100%
当X<B0%
考核等级A或B+BB-C或D
个人评价系数(M)100%75%50%0%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A档为: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10,500万元;公司业绩考核目标B档为: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7,875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任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取消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基于上述原因,取消原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剑桥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公司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提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上海剑桥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议案将替代原

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任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全文及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9)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

3、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发布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收到1名自然人股东以电子邮件方式对1名拟激励对象的资格提出质疑。公司监事会责成管理层对上述自然人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相关激励对象本人进行了核实。经公司监事会核查,该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且根据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及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2021年2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

4、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

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027)。

5、2021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5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确定2021年3月4日为授予日,向5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86.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3月4日

(二)授予数量:1,586.50万份

(三)授予人数:583人

(四)行权价格:12.9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考核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
预设净利润目标值(A)6,000.0010,500.00
预设净利润门槛值(B)4,500.007,875.00
各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X)公司考核系数(K)
当X≥A100%
当A>X≥B(X/A)×100%
当X<B0%

个人评价系数(M)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A或B+BB-C或D
个人评价系数(M)100%75%50%0%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时股本总额比例
王志波董事、首席运营官10.000.57%0.04%
程谷成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000.40%0.03%
小计17.000.96%0.07%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581人)1,569.5088.85%6.22%
合计1,586.5089.81%6.29%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3月4日为授予日,向5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86.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剑桥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剑桥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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