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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上证公监函〔2020〕0116号

关于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李振辉,时任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李振辉于2014年9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担任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或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李振辉之配偶胡玉叶于2020年3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合计19笔。其中,买入10笔,合计买入股份106,300股、金额1,236,588元;卖出9笔,合计卖出股份109,200股、金额1,328,344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之配偶胡玉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3,347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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