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101 公司简称:汇嘉时代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翔、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新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丽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3,903,014,202.92 | 3,810,694,385.34 | 2.4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376,536,142.17 | 1,380,076,342.84 | -0.26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3,050,254.06 | 124,071,672.60 | -408.73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1,419,964,855.00 | 3,213,935,168.64 | -55.8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540,200.67 | 34,236,637.02 | -110.3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812,685.23 | 34,199,607.16 | -111.1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06 | 2.45 | 减少2.51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75 | 0.1019 | 减少107.36个百分点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75 | 0.1019 | 减少107.36个百分点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金额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1-9月)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20,194.14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37,844.56 | 2,361,771.8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911,331.83 | 945,294.11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 |
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2,945.94 | -1,606,780.57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905,660.38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所得税影响额 | -48,085.51 | -318,071.93 | |
合计 | 272,484.56 | 1,802,407.58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18,322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潘锦海 | 293,505,198 | 62.39 | 0 | 质押 | 209,090,000 | 境内自然人 | |||
新疆鑫源汇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520,000 | 5.00 | 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潘艺尹 | 19,075,602 | 4.06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
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94,900 | 1.15 | 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06,700 | 1.13 | 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蔡伟 | 3,943,684 | 0.84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
上海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盎泽火眼金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613,908 | 0.77 | 0 | 无 | 0 | 其他 | |||
上海戎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戎懿稳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 | 2,560,144 | 0.54 | 0 | 无 | 0 | 其他 | |||
上海照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照友量化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343,212 | 0.50 | 0 | 无 | 0 | 其他 | |||
上海照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照友量化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332,956 | 0.50 | 0 | 无 | 0 | 其他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潘锦海 | 293,505,198 | 人民币普通股 | 293,505,198 | ||||||
新疆鑫源汇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5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3,520,000 | ||||||
潘艺尹 | 19,075,602 | 人民币普通股 | 19,075,602 |
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94,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394,900 |
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06,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306,700 |
蔡伟 | 3,943,684 | 人民币普通股 | 3,943,684 |
上海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盎泽火眼金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613,908 | 人民币普通股 | 3,613,908 |
上海戎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戎懿稳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 | 2,560,144 | 人民币普通股 | 2,560,144 |
上海照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照友量化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343,212 | 人民币普通股 | 2,343,212 |
上海照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照友量化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332,956 | 人民币普通股 | 2,332,956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截止本报告期,公司持股前十名股东中:潘锦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潘艺尹为实际控制人之女;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员工持股的股权合伙企业。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额 | 增减率 | 原因分析 |
应收账款 | 105,090,926.63 | 75,931,468.65 | 29,159,457.98 | 38.40% | 注1 |
应收款项融资 | 12,764,095.85 | 25,922,907.12 | -13,158,811.27 | -50.76% | 注2 |
其中:应收利息 | 2,525,158.89 | 1,049,139.77 | 1,476,019.12 | 140.69% | 注3 |
存货 | 358,047,134.55 | 244,567,695.65 | 113,479,438.90 | 46.40% | 注4 |
在建工程 | 39,633,365.73 | 15,895,132.59 | 23,738,233.14 | 149.34% | 注5 |
应付票据 | 45,330,000.00 | -45,330,000.00 | -100.00% | 注6 | |
应付账款 | 622,872,691.68 | 1,005,523,104.35 | -382,650,412.67 | -38.05% | 注7 |
长期借款 | 631,060,975.42 | 195,385,831.62 | 435,675,143.80 | 222.98% | 注8 |
预计负债 | 1,103,981.72 | 3,308,924.72 | -2,204,943.00 | -66.64% | 注9 |
资本公积 | 206,780,266.99 | 341,180,266.99 | -134,400,000.00 | -39.39% | 注10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470,400,000.00 | 336,000,000.00 | 134,400,000.00 | 40.00% |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增减额 | 变动比例 | 原因分析 |
其中:营业收入 | 1,419,964,855.00 | 3,213,935,168.64 | -1,793,970,313.64 | -55.82% | 注11 |
利息收入 | 3,923,755.64 | 24,702,596.19 | -20,778,840.55 | -84.12% | 注12 |
其中:营业成本 | 964,686,193.26 | 2,608,030,556.94 | -1,643,344,363.68 | -63.01% | 注13 |
加:其他收益 | 2,403,840.42 | 809,410.09 | 1,594,430.33 | 196.99% | 注14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863,030.56 | -496,619.36 | -366,411.20 | 不适用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733,126.18 | 1,690,430.44 | -2,423,556.62 | -143.37% | 注15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20,194.14 | -107,331.90 | 527,526.04 | 不适用 | |
加:营业外收入 | 929,265.18 | 2,400,428.19 | -1,471,163.01 | -61.29% | |
减:营业外支出 | 2,536,045.75 | 5,501,180.32 | -2,965,134.57 | -53.90% | 注16 |
减:所得税费用 | 5,378,683.45 | 16,302,950.31 | -10,924,266.86 | -67.01% | 注17 |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540,200.67 | 34,236,637.02 | -37,776,837.69 | -110.34% | 注18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增减额 | 变动比例 | 原因分析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3,050,254.06 | 124,071,672.60 | -507,121,926.66 | -408.73% | 注19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5,011,191.34 | -131,202,318.56 | 76,191,127.22 | 不适用 | 注2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2,627,665.27 | -174,820,653.08 | 607,448,318.35 | 不适用 | 注21 |
注1:系公司应收款项增加;注2:系公司应收票据到期;注3:主要系报告期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收利息增加;注4:主要系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导致商品库存增加;注5:主要系门店装修改造项目增加;注6: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注7:主要系应付供应商货款减少;
注8:主要系公司增加银行借款;注9:主要系原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子午店(现已迁址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与原门店物业出租方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法院判决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从预计负债转入费用;注10:系公司在上半年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6,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134,4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70,400,000股;注11: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收入核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剔除新收入准则影响(按总额法同比口径),公司2020年7-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2.71%,毛利率同比下降2.11个百分点;注12:主要系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取客户利息减少;注13:系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收入核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注14:主要系取得相关政府补助;注15:系应收款项收回;注16:系根据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减少了相关对外捐赠;注17: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及利润大幅下降;注18: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大幅下降;注19:主要系受疫情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减少;注20:主要系本年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注21:主要系公司取得银行借款及其他融资收到的现金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汇嘉食品产业园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2月15 日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经公开竞价以人民币4415万元取得了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面积为13万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汇嘉食品产业园公司已于2019年2月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已全面展开常温配送中心、生鲜加工配送中心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施工进程,各项建设工作正按计划顺利推进中。
3.2.2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新疆和田市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生物科技公司,运营保健食品产业项目,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保健食品产业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新疆康宇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设立。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产品已正式投放市场销售。
3.2.3 2011年11月13日,好家乡超市与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克拉玛依市前进小区内天成世纪广场建筑面积为11635.42㎡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承租方认为租赁权益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损失赔偿和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2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好家乡超市也新增了诉讼请求,诉求金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管辖额度范围。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克拉
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 并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与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好家乡超市将置留的相关货架于2020年9月30日前搬离完毕,并将相关已经安装的货梯、坡梯及装修装饰物返归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好家乡超市向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946,442.2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好家乡超市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2.4 2012年12月12日,好家乡超市与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奇台县古城南路建筑面积为14850㎡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因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出租方的维修义务和物业管理责任,因此好家乡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全部损失和违约责任。奇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依职权将此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此案无管辖权,因此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归属。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与奇台县人民法院协商,好家乡超市撤诉,重新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奇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新增了诉讼请求,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开庭。后法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开庭,但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代理人无法参加庭审,法院再次延后开庭时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开庭通知。
3.2.5 2010年11月15日,好家乡超市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396号一至四层建筑面积为10272㎡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因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导致好家乡超市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好家乡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全部损失,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支付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含管理费)3,677,940元;驳回好家乡超市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诉讼请求;驳回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好家乡超市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好家乡超市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好家乡超市列为被告,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好家乡超市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后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二》;判令好家乡超市给付房屋场地租赁费、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诉讼费用等共计24,614,816元;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后,判令好家乡超市三日内移交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396号一层至四层的商业地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3.2.6 2014年5月20日,好家乡超市与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博乐市杭州路“万象汇”项目的地上1至3层总建筑面积约12278.2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好家乡超市认为房屋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未接收也未使用该房屋。博乐新民居起诉好家乡超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好家乡超市提出反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向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1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好家乡超市退还定金1,000,000元、暖气费312,727.28元;驳回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好家乡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好家乡超市均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审理中,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诉求金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管辖额度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
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和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
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好家乡超市向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7,356,603.28元;驳回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好家乡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好家乡超市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提出上诉,法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
3.2.7 原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现已迁址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原门店物业出租方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好家乡超市和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好家乡超市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判令赔偿其房屋损失费每日22,034.28元至归还房屋之日、用电服务费73,500元、违约金747,848.4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好家乡超市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出租方退还2013年1月1日以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附加形成的管理费。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现已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的租赁合同;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共计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355,171.14元;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相关房屋;驳回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于2019年10月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共计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4,729,725.14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翔 |
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