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芯能科技                                    股票代码:60310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二〇一八年七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1,2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8,8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7.6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
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
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
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正达经编、乾潮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
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
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
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鼎晖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
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
                                     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
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
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戴建康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
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
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章竞前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治明、张健、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
                                     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
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
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褚建新、叶莉、钱鹏飞承诺:“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发行
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
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7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所持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
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部分核心员工的承诺
     公司核心员工肖育辉、施雪萍、潘伟戢、雷阳、徐国华、裘永恒、花罡、姚
戴凤、朱晴峰、谭贤友、沈千红、潘程强、张建琴承诺:“本人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
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
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宁象屿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海宁瑞东启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海宁瑞东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
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
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
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案为:
除结合相关期间审计情况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
                                     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
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
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
                                    1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
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1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
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
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
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1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股东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确保修改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
利润分配政策。
     4、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③现金分红的比例
                                     1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
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
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④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⑤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
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1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
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
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括回购价
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本公司应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
内完成回购事宜。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
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
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
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投票同意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且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
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
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
约担保,且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
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
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17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
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在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
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承诺
     招商证券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
诺:“本公司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
司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
如下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1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
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事宜承诺如下:“若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值需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
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
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承诺以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 3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
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本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
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
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
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
                                    1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
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
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事宜承诺如下:“若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
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时,发行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
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
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发行人因公众股占比不
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人承诺以稳
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
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发行人可等额扣减本人在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利润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2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事宜承诺如下:“若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年
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时,发行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
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
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发行人因公众股占比不
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
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
公告时在公司所享有的上一年度薪酬的十倍为限(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公
司向全体董事派发的平均薪酬为限),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
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可等额扣减其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
职务。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
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
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2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分析
     公司致力于成为以分布式光伏为核心的清洁能源综合服务商。除向客户提供
解决方案外,按照既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已经开始布局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业
务。公司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所需硬件、并网服务以及后续智能化运营和维护服务等。
     公司营业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成功实现了从亿元规模企业向十亿元规模企
业的跨越,并使得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到亿元规模水平。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
公司适时启动自持电站建设计划,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光伏产业给予了大力支持,而未来若来自国家
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例如减少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削减光伏发
电装机目标等,可能会对光伏行业及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公司已经
着手进行业务升级,即突破原有以光伏产品生产为主的单一业务模式,逐渐向分
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方向转变,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还通过积极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提
升利润率,以减小未来财政补贴减少或取消可能为公司业绩带来的冲击。
     (2)客户集中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3.56%、
85.77%以及 43.96%,报告期内客户集中整体度高。公司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
业务主要向客户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其中京运通为战略
客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计为京运通提供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
的已并网装机容量约 331 兆瓦,双方已形成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光伏产
品销售的客户主要包括浙江正泰、日地太阳能以及浙江中晶、嘉兴兴羿等公司,
光伏产品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参与者众多,受原材料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
影响波动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合作规模随市场波动而变
化。
                                         2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此,公司一方面在巩固与重点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之上,紧跟分布式光伏
行业发展趋势,努力开拓新客户群体,把业务向全国范围内拓展;另一方面,公
司将继续加大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自持力度,提升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形成稳定的
发电收入和利润来源。未来,公司的客户结构将会得到优化,客户集中度将会逐
步降低。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包括“浙江省
海宁市 100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桐乡科联新能源 30MWp 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以及“300MWp 光伏电站运维服务项目”。这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能够在未来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电费收入以及电站运营维护费收入,促进
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业务进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业绩基础。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4)健全人才激励和考核制度,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积极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措施,
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智力支撑。未来,公司将在积极聘用各行业人才的
同时,完善配套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直接推动
公司业绩的发展。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
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保证业绩目标
的实现。
     (5)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未来公司业务向国内其他地区的不断扩张,公司经营规模与业务半径将
持续增加,以子公司为代表的异地分支机构将逐步增多,公司跨区域经营的管理
成本将显著提高。因此,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评价及激励机制,
同时积极引入熟悉区域市场、了解行业运作规律的业务骨干及管理人才,持续提
升分支机构管理效率。
     3、提高公司业绩及投资者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2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光伏产品生产方面获得了多项国家专利,并积累了丰富
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服务经验,以优质的核心产品及服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未
来,公司计划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及服务的技术先进性,并在此基
础上持续发掘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优
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增强整体经营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资金实力。公
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投
入募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公司已经具备较好的技术储备、
生产条件和市场开发的基础,因此募投项目自持电站建设竣工投产后,将通过持
续的电力供应迅速产生经济效益。同时,电站运维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其稳定
的收益能力将为公司提供长期可靠的收入。综上,可以预期募集资金将于较短时
期内产生良好的收益。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
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
                                     2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
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
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
     (5)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步伐
     通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公司的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及产品已达到较高水
平,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公司的产
品和技术创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承诺:
     “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
该等议案。
     (5)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
                                       2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该等议案。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1、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2、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的
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健审〔2018〕3861 号)。
     2018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2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
           总资产                       219,210.59                 219,525.45          -0.14%
              负债                      116,223.27                 117,625.93          -1.19%
         所有者权益                     102,987.32                 101,899.52           1.07%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1-3 月          变动
          营业收入                       8,809.10                   9,272.01           -4.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33.53                  -1,187.76           187.02%
     2018 年 1-3 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809.10 万元和 1,033.53 万元。其中,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462.91 万元,下降
4.99%,变动较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2,221.29 万元,
增长 187.02%,主要由于毛利率较高的光伏发电收入占比提升所致。2017 年 1-3
月份,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为负,主要是由于:①毛利率较低的光伏产品收入占比
较高,整体毛利较低;②金刚线改造、组件厂研发等导致研发费用支出较高,共
计 1,233 万;③2017 年发生 276 万的股份支付。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219,210.59 万元、116,223.27 万元和 102,987.32 万元,
较上期变动较小。
     2、2018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 45,000 万元至 50,000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 5,000 万元至 5,4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预计            2017 年 1-6 月            较上期变动
     营业收入              45,000-50,000                  44,210                  2%-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000-5,400                 3,387                  48%-59%
  后的净利润
     上述预计基于公司一季度财务数据、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以及对未来预计订
单的估计。2018 年第二季度,自持发电业务上,根据公司目前自持电站建设情
况,预计销售 7,000 万度电,发电收入约 0.6 亿元左右;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
业务上,根据目前的订单情况,预计销售 50MW 左右的组件,加上户用电站的
开发,可实现约 1.5 亿至 1.9 亿元收入;光伏产品业务上,根据目前订单情况和
合作意向,预计可实现收入 1.4 元至 1.5 亿元。2018 年一季度公司已实现收入 8,809
万元收入,根据上述情况测算,2018 年 1-6 月公司预计可实现收入 4.5 亿至 5.0
亿元收入。根据公司业务的毛利率以及往年销售费用率,预计 2018 年 1-6 月可
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5,000 万至 5,400 万元。
                                                27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8,800.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8]784 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97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芯能科技”,股票
代码“603105”。本次发行的 8,800.00 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 2018 年 7 月 9 日起
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7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芯能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1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800.00 万股
     (七)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2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的 880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 7,92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
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后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1: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41,2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31599U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7 月 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邮政编码:314400
       联系电话:0573-87393016
       公司传真:0573-87393666/3006/3188
       互联网网址2:www.sunorensolar.com
       电子邮箱3:xnkj@sunorensolar.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1   发行人原英文名称为“Zhejiang Xinneng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 Ltd.”,于 2018 年 6 月更名。
   2   发行人原互联网网址为“www.xinnengsolar.com”,于 2018 年 6 月更换为现网址。
   3   发行人原电子邮箱为“xnkj@xinnengsolar.com”,于 2018 年 6 月更换为现邮箱地址。
                                                     3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是一家以分布式光伏为核心的清洁能源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分布式光
伏解决方案提供、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以及光伏产品制造三部分。
     (1)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提供即是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指公司面
向客户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光伏组件、配件产
品以及屋顶资源开发、设计与并网支持、运行维护等服务。
     (2)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是指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光伏电
站,与用电客户签订 20 年左右的供电服务协议,从中获得稳定的光伏发电收入。
     (3)光伏产品制造是指公司从事多晶硅片研发、制造并对外销售。
     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的企业之一,于 2013 年即开始积极探
索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运营的业务模式,2014 年开始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
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尤其是在工业屋顶分布式
光伏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 464 个,全部为屋
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 680 兆瓦,年发电能力可达 6.80 亿度,累计装
机容量占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的 2%左右,累计签约屋顶面积
834.15 万㎡,涉及工商企业 523 家,可建设约 830 兆瓦分布式光伏电站,处于行
业领先水平。上述工业企业中,包括娃哈哈、飞利浦、中通快递、中国巨石、华
孚色纺、盾安环境、敏实集团等上百家海内外知名企业及上市公司。
     2014 年-2017 年,公司每年开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情况如下: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屋顶签约面积
                         274.35   236.29         232.83          89.00
  (万平米)
新增并网装机容量
                         288.64   151.32         164.07          74.10
    (兆瓦)
     公司为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综合服务领域具有较强
的综合竞争实力;公司拥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并先后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和 OHSAS18001:2007
                                      3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2016 年,公司被评为嘉兴市“互联网+工业”示
范企业。
     2015 年 9 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6 年 6 月,公司
入选第一批创新层企业;2017 年 1 月,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被纳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联合编制的“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占   持股数量占
                                          持股数量      发行前上市   发行后上市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方式
                                          (万股)      前的股份比   前的股份比
                                                            例           例
                                 直接      4,928.00      11.96%        9.86%
张利忠    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      6,701.04      16.26%       13.40%
                                 合计     11,629.04      28.22%       23.26%
戴建康          董事             直接      2,789.20       6.77%        5.58%
章竞前          董事             直接          70.00      0.17%        0.14%
褚建新      监事会主席           直接          33.60      0.08%        0.07%
 叶莉           监事             直接          11.20      0.03%        0.02%
钱鹏飞     职工代表监事          直接          11.20      0.03%        0.02%
金治明     常务副总经理          直接          33.60      0.08%        0.07%
          副总经理、董事
 张健                            直接          33.60      0.08%        0.07%
              会秘书
钱其峰       副总经理            直接          22.40      0.05%        0.04%
陈建军       副总经理            直接          33.60      0.08%        0.07%
徐国华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11.20      0.03%        0.02%
裘永恒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11.20      0.03%        0.02%
朱晴峰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11.20      0.03%        0.02%
肖育辉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22.40      0.05%        0.04%
潘伟戢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22.40      0.05%        0.04%
 雷阳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11.20      0.03%        0.02%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      2,856.00       6.93%        5.71%
张震豪
            张利忠之子           间接          645.12     1.57%        1.29%
                                          3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3,501.12       8.50%          7.00%
                               直接      2,520.00       6.12%          5.04%
          董事长、总经理
张文娟                         间接          905.84     2.20%          1.81%
            张利忠之妻
                               合计      3,425.84       8.32%          6.85%
           董事戴建康之
戴高峰                         直接          126.00     0.31%          0.25%
               子
           董事戴建康之
施雪萍                         直接          22.40      0.05%          0.04%
               妹
    注:间接持股数=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间接股东对该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利忠、张文娟夫妇以及其子张震豪。本次
发行前,上述三人直接持有并通过法人股东正达经编、乾潮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8,556.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5.04%;本次发行后,上述三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股份占总股本的 37.11%。
     张利忠,男,1969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42319691011****,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芦湾村大庄里。2011 年 12
月上海交通大学现代企业 EMBA 总裁研修班结业,2012 年 3 月任海宁市 12 届
政协委员,海宁光伏协会常务副会长。1995 年 3 月前就职于丁桥卢湾电器五金
厂,任厂长;1995 年 3 月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海宁市利忠实业公司,任董事
长;2001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4 月就职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张文娟,女,1968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42319681216****,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南苑三里。1988 年 7 月
毕业于海宁市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中专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3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月就职于海宁市沪宁袜厂,任主办会计;1990 年 10 月至 1995 年 2 月就职于海
宁市方达皮件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1995 年 3 月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海宁
市利忠实业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2000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海宁市正达经编有
限公司,任总经理。
     张震豪,男,1991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48119911005****,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紫薇花园。2010 年 9 月
至 2013 年 6 月就读于英国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数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就读于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201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证券事务代表,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1,200.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7.60%。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海宁市正达经 编有限公
                               6,992.00            16.97%         6,992.00        13.98%
司
张利忠                         4,928.00            11.96%         4,928.00         9.86%
杭州鼎晖新趋 势股权投
                               4,427.60            10.75%         4,427.60         8.86%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震豪                         2,856.00             6.93%         2,856.00         5.71%
戴建康                         2,789.20             6.77%         2,789.20         5.58%
张文娟                         2,520.00             6.12%         2,520.00         5.04%
刘沛涛                         1,344.00             3.26%         1,344.00         2.69%
海宁市乾潮投 资有限公
                               1,260.00             3.06%         1260.00          2.52%
司
海宁瑞君投资 管理合伙
                                888.50              2.16%          888.50          1.78%
企业(有限合伙)
                                              3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其他持股 2%以下的 387
                                13,194.70        32.02%         13,194.70       26.39%
户股东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8,800.00        17.60%
          合计                  41,200.00        100.00%        5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84,136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股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                           6,992.00        13.98%
     2       张利忠                                           4,928.00         9.86%
             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                                                        4,427.60         8.86%
             伙)
     4       张震豪                                           2,856.00         5.71%
     5       戴建康                                           2,789.20         5.58%
     6       张文娟                                           2,520.00         5.04%
     7       刘沛涛                                           1,344.00         2.69%
     8       海宁市乾潮投资有限公司                           1,260.00         2.52%
     9       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8.50          1.78%
             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宁象屿
    10                                                         688.30          1.38%
             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8,80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17.6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0,0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8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879.6264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9.9958%;网上发行 7,900.4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9.7784%。
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9.8786 万股,包销比例为 0.225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504.00 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6 号)。
      六、发行费用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2,796.47
          2                         保荐费用               300.00
                                               3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37.74
          4                           律师费用                306.6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3.21
          6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38.27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092.2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
行费用为 0.5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
216 号),截至 2018 年 7 月 3 日,芯能科技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8,800.00 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2,504.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5,092.29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411.71 万元。其中,计
入实收资本人民 8,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8,611.71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79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21 元/股。(按照公司 2017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6 倍。(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7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
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出具了天健审〔2018〕19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
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
1-3 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
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
健审〔2018〕3861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
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
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一季度财务数据、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以及对未来订单的估计,公
司预计 2018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5,000 万元至 50,000 万元,同比增长 2%至
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000 万元至 5,400 万元,同比增长 48%至
59%。
                                         3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
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浙江海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
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浙江省海宁市 100MWp 分布式
                                   201000199421830
             限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桐乡科联新能源 30MWp 分布式
                                   201000199421830
             限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300MWp 太阳能光伏电站运维
                                   201000199421830
             限公司                                           服务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
                                           3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蒋伟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
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
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
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
止。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
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4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
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
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
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
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4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
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
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4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奇、蒋伟森
     联系人:刘奇、蒋伟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
任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4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